索引号 | 11332500002645419H/2025-41347 | 文号 | |
组配分类 | 政策解读 | 发布机构 |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|
成文日期 | 2025-04-11 | 公开方式 | 主动公开 |
为完善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政策,经过调研,并多次召集相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和讨论,听取有关意见,采纳合理建议,有针对性的修改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政策个别条款,市发改委印发《关于修改<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>的通知》。
一、出台背景
完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制度,缓解部分无固定病床医疗机构面积大但医废产生量少的矛盾,减轻经营者负担。
二、主要内容
对《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》(丽发改价格〔2019〕353号)的个别条款作如下修改:
将第三点第(二)项修改为:
无固定病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费如下:
医疗单位营业面积 | 收费标准(元/月) | 其中月医废量5kg(含)以下收费标准(元/月) |
营业面积≤50平方米 | 200 | 200 |
营业面积大于50≤100平方米 | 330 | 200 |
营业面积大于100≤200平方米 | 460 | 330 |
营业面积大于 200≤300平方米 | 590 | 460 |
营业面积大于 300≤400平方米 | 750 | 590 |
营业面积大于400平方米 | 400-500㎡ 800元/月 500-600㎡ 850元/月 600-700㎡ 900元/月 700-800㎡ 950元/月 800㎡以上 1000元/月 | 400-500㎡ 750元/月 500-600㎡ 800元/月 600-700㎡ 850元/月 700-800㎡ 900元/月 800㎡以上 950元/月 |
三、本通知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。《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》(丽发改价格〔2019〕353号)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,重新公布。
三、执行时间
本通知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。
四、解读单位及联系方式
解读单位: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。
联系人:林先生 联系电话:2070375。